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
新时期从严治党、端正党风的重要前提,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、方
针、政策,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,维护政治、社会稳定的重要保
证。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,要立足于教育,着眼于防范,筑起
思想道德防线。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
作用,自重、自省、自警、自励;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,身体力行共
产主义道德;必须清正廉洁,艰苦奋斗,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。
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
程》,结合近几年中央作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,制定
《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(试行)》。
第一章
廉洁从政行为规范
第一条
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,忠于职守。禁止利用职权
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。不准有下列行为:
(一)索取管理、眼务对象的钱物;
(二)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;
(三)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;
(四)接受下属单位
和其他企业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;
(五)以虚报、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、职称及其他利益;
(六)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。
第二条
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
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。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。不准有下列
行为:
(一)个人经商、办企业;
(二)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,以及从事有
偿中介活动;
(三)违反规定买卖股票;
(四)个人在国(境)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。
第三条
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。
禁止假公济私、化公为私。不准有下列行为:
(一)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
费用;
(二)借用公款逾期不还;
(三)公费出国(境)旅游或者变相出国(境)旅游;
(四)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
员资格;
(五)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。
第四条
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,严格按照干部
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。禁止借选拔任用于部之机谋取私利。不
准有下列行为:
(一)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;
(二)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;
(三)在工作调动、机构变动时,突击提拔干部,或者在调离后
干预原地区、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;
(四)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;
(五)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,打击报复,营私舞弊。
第五条
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配偶、子女、其他亲友及身边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。不准有下列行为:
(一)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、子女、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
员;
(二)用公款支付配偶、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、培训的费用;
(三)为配偶、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(境)旅游、探亲、留学向国
(境)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;
(四)妨碍涉及配偶、子女、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,应当奉公守法。
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。不准有下列行为:
(一)要求或者指使提拔相互配偶、子女、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;
(二)用公款支付配偶、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、培训的费用;
(三)为配偶、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(境)旅游、探亲、留学向国(境)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;
(四)妨碍涉及配偶、子女、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
(五)为配偶、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、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
件。
省(部)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、子女及其配偶,不准在该领导
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
企业任职。
第六条
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,勤俭节约。禁止讲排场、
比阔气、挥霍公款、铺张浪费。不准有下列行为:
(一)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;
(二)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、购买住房;
(三)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;
(四)违反规定配备、使用小汽车;
(五)擅自用公款配备、使用通信工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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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
实施与监督
第七条
各级党委(党组)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。党员领导
干部要以身作则,模范遵守本准则,同时抓好主管地区
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
第八条
贯彻实施本堆则,要发挥民主党派、人民团体、人民
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。
第九条
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,要对照本准则进行
检查,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。
第十条
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,应列
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,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、奖惩的重要依
据。
第十一条
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,依照有关规定给予
批评教育、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。
第三章
附则
第十二条
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、人大机关、行政机关、政
协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中县(处)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;人民
团体、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(处)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;国有大型、
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,国有中型企业党员领导干部,
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者由国有投资
主体委派(包括招聘)的党员领导干部、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
准的党员领导干部、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。
县(市)直属机关的科级党员领导干部,乡(镇)党员领导干部,
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。
第十三条
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
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